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邱○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鳳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起訴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