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3 年家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蔡○○訴訟代理人 周弘洛律師上 訴 人 蔡○○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被上訴人 蔡○○○(即蔡○○之承受訴訟人)

蔡○○(即蔡○○之承受訴訟人)

蔡○○(即蔡○○之承受訴訟人)

蔡○○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被上訴人 蔡○○ (住所不明)

蔡○○

蔡○○

蔡○○

蔡○○蔡○○

蔡○○

蔡○○黃○○黃○○黃○○黃○○黃○○黃○○蔡○○蔡○○蔡○○蔡○○○歐○○(即歐○○之承受訴訟人)

歐○○(即歐○○之承受訴訟人)

歐○○(即歐○○之承受訴訟人)

林○○○(即歐○○之承受訴訟人)

蔡○○

賴○○(即賴○○○之承受訴訟人)

賴○○(即賴○○○之承受訴訟人)

賴○○(即賴○○○之承受訴訟人)

張○○(即賴○○○之承受訴訟人)

張○○(即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柒佰參拾貳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按原告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之訴及請求被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其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就起訴聲明已為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81號民事裁定參照)。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兩造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所遺留

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土地(編號1所示土地權利範圍為應有部分3600分之1800,其餘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於民國93年8月4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並聲明:被上訴人應塗銷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土地於93年9月1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下稱系爭分割繼承登記)。經原審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全部上訴,嗣於本院減縮聲明求為:被上訴人應塗銷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土地於93年9月1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至上訴人於本院就附表編號15、16所示土地,追加聲明:㈠被上訴人應將新臺幣(下同)4,300萬元現金提存至法院。㈡被上訴人蔡○○、蔡○○○、蔡○○、蔡○○應連帶返還蔡○○全體繼承人4,300萬元,及自上訴人「本人」114 年3 月11日家事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部分,業據上訴人撤回追加之訴《本院卷三第175頁,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81號卷第17頁》)。

查上訴人起訴主張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明請求塗銷系爭分割

繼承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依前揭說明,應按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依其合計應繼分比例,計算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詳如附表)。

從而,本件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877,732元(即附表編號1至14「

訴訟標的價額」欄總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舊制),扣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應補繳3,416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4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主筆)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地號 (均花蓮縣○○鄉) 108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面積 (平方公尺) 上訴人合計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1 ○○段 OOOO 30600 271 60/3600 138210 2 OOOO 30600 14 60/1800 14280 3 OOOO 23300 2019 60/1800 0000000 4 OOOO-O 30600 33 60/1800 33660 5 OOOO-O 15400 39 60/1800 20020 6 OOOO-O 30600 32 60/1800 32640 7 OOOO-O 28775 162 60/1800 155385 8 OOOO-O 24945 571 60/1800 474787 9 OOOO-O 30600 1 60/1800 1020 10 OOOO 8900 17 60/1800 5043 11 OOOO-O 15400 29 60/1800 14887 12 ○○段 OOO 5700 2106 60/1800 400140 13 OOO-O 5700 88 60/1800 16720 14 OOO 5700 15 60/1800 2850 15 ○○段 OOOO-O 30600 907 332/10000 16 OOOO-O 30600 253 332/1000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