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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3 年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大唐系統傢俱室內裝修法定代理人 鍾政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抗 告 人 富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蘋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上列抗告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4號所為裁定均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

)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訴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兩造訂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11條並合

意如有爭議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業據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第12、26頁),本件非專屬管轄,則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即應優先適用。故原法院以兩造於系爭契約第11條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為管轄法院而裁定移送桃園地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