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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3 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周惠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勁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再抗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若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即顯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再抗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發函通知其應於送達後3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函於同年月19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而於同年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本院卷第11、13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查詢表及答詢表可考(本院卷第15至19頁),依前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