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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家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林○○

林○○共 同法定代理人 黎○○上列上訴人因與林○○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提

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爰定期間命予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主筆)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