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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建上更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 國立臺東大學法定代理人 鄭憲宗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冠甫律師上 訴 人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除確定部分外,原判決關於命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給付逾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除確定部分外,原判決關於命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給付逾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