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方信智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訴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詹駿鴻(主筆)
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