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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證景

賴錚龍黎育忠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佳恆上列當事人間保全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8號),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抗字第38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號土地及同段OOO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移轉、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既為上開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