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謝碧珠
謝介文謝介三謝采穎謝文樹上列聲請人因與鍾基忠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准予退還。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
第三審,經本院重核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0,811元,依舊制徵收裁判費標準,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3,823元。伊依一審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三審裁判費66,988元,溢收第三審裁判費23,165元(66,988-43,823),爰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77條之26規定請求返還等語。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
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後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訴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所稱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之部分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基忠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相對人於原審聲明求為判決:
㈠聲請人應就被繼承人謝明珠所遺留附表編號1至9所示房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附表編號1至9「請求移轉登記範圍」欄所示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相對人。㈡聲請人應就謝明珠所遺留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經原審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嗣本院判准相對人上開㈠之聲明,並駁回相對人其餘上訴,兩造各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02號裁定駁回兩造上訴確定,於114年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2號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判決可參(本院卷第7、11、41頁)。聲請人於114年4月28日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三審訴訟費用(本院卷第3頁),未逾3個月期間,合先敘明。
㈡原法院於110年10月4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38號裁定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6,769,390元,嗣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重核訴訟標的價額為5,669,198元(即附表編號1至14「標的價值」欄總合),有本院113年1月2日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裁定可參(本院卷第27頁),兩造未聲明不服而確定;是本件聲請人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2,750,812元(即附表編號1至9「標的價值」欄總合),依民訴法第77條之16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114年1月1日施行前裁判費徵收標準,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486元。
㈢聲請人於本院重核訴訟標的價額前,依原法院上開裁定,於112
年10月30日預納第三審裁判費66,988元,有本院收據、國庫總庫庫款收入對帳明細可參(本院卷第33、39頁),自有溢繳情事。從而,本件溢收聲請人第三審訴訟費用24,502元(66,988-42,486),准予退還。又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法院本得依職權為之,聲請意旨就上訴利益及第三審訴訟費用計算有誤,應逕予更正,不受聲請意旨之拘束,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子絜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 標的名稱 請求移轉登記範圍 標的價值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課稅現值】 1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14 1,727,996元 730元/㎡×6,627.93㎡×5/7×1/2=1,727,996元 2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22 62,345元 730元/㎡×375.78㎡×5/11×1/2=62,345元 3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22 17,995元 730元/㎡×108.46㎡×5/11×1/2=17,995元 4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22 47,931元 730元/㎡×288.9㎡×5/11×1/2=47,931元 5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77,493元 730元/㎡×212.31㎡×1/2=77,493元 6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254,869元 730元/㎡×698.27㎡×1/2=254,869元 7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14,406元 290元/㎡×99.35㎡×1/2=14,406元 8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547,577元 290元/㎡×3,776.39㎡×1/2=547,577元 9 臺東縣○○鎮○○○段00○號建物 1/2 200元 臺東縣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現值: 400元×1/2=200元 10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763,398元 13,400元/㎡×56.97㎡=763,398元 11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50,472元 13,400元/㎡×41.08㎡=550,472元 12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3,180元 13,400元/㎡×7.7㎡=103,180元 13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413,298元 13,400元/㎡×105.47㎡=1,413,298元 14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8,038元 13,400元/㎡×6.57㎡=88,038元 總計 5,669,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