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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上易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23號上 訴 人 黃○○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被上訴人 羅○○訴訟代理人 張雅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佰零

肆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除減縮部分外,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97%,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72,55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減縮利息請求自113年8月1日起算,核屬訴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緣上訴人就所有坐落分割前花蓮縣○

○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地)之貸款無力繳納,由伊代為清償,兩造乃約定上訴人贈與系爭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予伊(分割出同段000-00地號土地,由伊取得所有權,下稱A地),並由上訴人支付移轉A地所有權登記所需之稅金及代書費等費用(下合稱A地費用),因上訴人無力支付而向伊借款1,072,553元(下稱系爭借款),伊以代繳A地費用方式交付借款,兩造並於111年10月13日簽訂債務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A地於112年1月1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經伊起訴催告返還系爭借款,上訴人迄未清償。爰依系爭協議書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求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伊1,072,553元及自113年8月1日起算之法定利息;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未繫屬本院部分,不贅)。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怕伊反悔不過戶A地才叫伊於系爭協議書

簽名。伊簽名時,系爭協議書為空白,其上的「黃○○」印文不是伊的印章,兩造並未約定A地費用由伊負擔,系爭協議契約不成立等語置辯。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1,072,553元,及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於本院減縮聲明如上,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本院之判斷㈠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相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證明,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土地移轉費用

試算紀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土地代書代辦費收據2紙、被上證2之協商錄音紀錄等為證(原審卷第25至45、120至122頁,本院卷第113頁)。系爭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繳土地增值稅新臺幣1,079,562元」(原審卷第25頁),上訴人自承原審卷第33頁所示系爭地土地增值稅式算表為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本院卷第147頁),其上記載系爭地土地增值稅為2,159,124元。兩造對被上訴人115年8月26日民事陳述意見狀附表一「被上訴人羅○○提出之譯文」欄所載譯文內容並不爭執(本院卷第231頁),可知兩造確有就系爭協議書協商約26分鐘;參以附件所示節錄譯文,過程中,係依上訴人向地政機關所申請土地增值稅試算值(原審卷第33頁),乘以被上訴人受贈系爭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2分之1,由被上訴人當場於系爭協議書第一條手寫「繳土地增值稅」及「1,079,562」(2,159,124×1/2),被上訴人並表明:「我先幫你繳」(附件編號1);上訴人於原審自認有在系爭協議書簽名、蓋章(原審卷第102頁),於本院自承○○○○○學歷,當庭亦能確認原審卷第33頁資料內容(本院卷第147頁),當能理解系爭協議書文義;上訴人於協商過程叮囑被上訴人「要寫清楚什麼稅」(附件編號2),被上訴人亦提醒上訴人要於「債務人」欄下簽名(附件編號4),堪認兩造已達成系爭協議書所約定消費借貸之合意。

⒉至上訴人於系爭對話中雖提到:這個○○會付,他會付等語(附件

編號5),然觀上下文義,乃係被上訴人表示其需貸款繳納土地增值稅,貸款利息由其自行吸收,未載明於系爭協議書,被上訴人之○羅○○仍不滿被上訴人斤斤計較,上訴人在旁向羅○○解釋(完整譯文見本院卷第197至217頁),僅係協商過程與在場人羅○○之言語互動,尚難執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故而兩造最終合意仍應以系爭協議書約定內容為據。另,系爭協議書關於「甲方向乙方借款」之2處原始記載,嗣修正為「乙方向甲方借款」(原審卷第25頁),塗改處雖無兩造簽名或蓋印,然審酌上訴人自陳:我當時沒有錢可以借給被上訴人去繳增值稅等語(本院卷第149頁),系爭協議書當事人欄復載明:債權人:被上訴人(甲方)、債務人:上訴人(乙方),自無可能甲方向乙方借款,足知修正前之文義顯與兩造真意不符。是以,塗改處雖未有兩造簽名或印文,然此明顯瑕疵應無害當事人之真意,無足動搖兩造達成前揭消費借貸契約合意之認定,併予敘明。

⒊被上訴人雖主張兩造約定借款範圍包括其代墊的代書費等語,

並舉上開譯文為證。惟兩造於譯文中僅就土地增值稅進行討論,系爭協議書亦僅手寫加註「繳土地增值稅」,並依地政機關土地增值稅試算值計算及填寫借款金額,足徵兩造真意應僅就被上訴人代繳之土地增值稅款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借貸金額應視被上訴人最終實際代繳之稅款而定,而不包括代書等其他費用。被上訴人代繳之土地增值稅合計1,043,903元,有繳款書可憑(原審卷第39、41頁),故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借貸金額為1,043,903元,上訴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則屬無據。

⒋上訴人雖抗辯:伊簽署系爭協議書時,其上為空白,印文不是

伊的印章,兩造並未約定A地費用由我負擔等語,並以證人羅○○證詞為據。惟羅○○於本院證稱:上訴人在系爭協議書簽名時,我離她約4公尺,當時協議書是否空白,我看不到,也不清楚上訴人有無蓋章。我沒聽到被上訴人跟上訴人說簽協議書就代表上訴人欠被上訴人錢,因為我重聽等語(本院卷第144至146頁),羅○○未見聞重要事實經過,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上訴人於本院撤銷系爭協議書印文由其蓋印之自認,被上訴人不予同意,系爭對話復呈現兩造簽名用印過程(附件編號4),上訴人未能舉證與事實不符,撤銷自認不應准許,其抗辯俱非可採。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及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為請求無確定期限,其以起訴狀繕本於113年6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催告返還借款(原審卷第63頁),於113年7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經1個月之相當期限,本件消費借貸清償期限已經催告屆期,上訴人應自催告屆期之翌日即113年8月8日起負遲延責任。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法定遲延利息,自應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綜上所述,除減縮部分外,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協議書、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043,903元,及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廖曉萍(主筆)

法官 詹駿鴻法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志豪附件:

編號1:

04:06-05:28(本院卷第199至200頁)羅○○:○,你要看清楚喔,他就是這樣子。○,那個計算機欸黃○○:我又放在原處羅○○:啊黃○○:你知道羅○○:沒關係,土地增值稅,這個是全部的喔黃○○:恩羅○○:0000000黃○○:恩羅○○:0000000黃○○:我不是有給你那個單子羅○○:沒關係,來,0000000除以2,我是不是要繳這樣子,一百多萬,我先幫你繳這樣,到時候分兩筆,今年我會繳50幾萬,明年我也會繳50幾萬。

黃○○:恩羅○○:我寫在上面黃○○:好(04:53)編號2

13:48-14:30 (本院卷第206至207頁)黃○○:你這邊什麼稅,贈與稅的什麼,你這邊應該要寫清楚羅○○:好,我在上面寫,好黃○○:要寫,你不寫那是什麼羅○○:好黃○○:對不對,你要寫出來編號3

15:47-17:36 (本院卷第208頁)羅○○:○這樣可以嗎,我等下再上面蓋我的章黃○○:贈與稅那個什麼沒有吧?這個是羅○○:就不用繳贈與稅阿,黃○○:就是土地編號4

22:37-23:02 (本院卷第214頁)羅○○:○,你OK嗎,我去拿黃○○:可以啊羅○○:那你拿章蓋,我蓋一蓋,這邊還沒簽啊,你是簽那個債務人黃○○:那個筆給我編號5

17:37-22:36(本院卷第209至210頁)黃○○:這個○○會付,他會付。

羅○○:我吃虧我都沒有跟你們去計較喔!黃○○:他不是有寫嗎,今年他要付50多萬,明年他再付50多萬,總共107萬9560元,他分兩筆來付,所以他高雄的家還在貸款,他又要增貸,借這個錢來繳這個部分,你生什麼氣羅○○:生什麼氣羅○○:○我真的黃○○:好好講,為什麼要生氣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