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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韋均上列聲請人因與臺東○○○○○○○○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抗字第18號裁定聲明異議(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若其本案訴訟或聲請業經駁回,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臺東○○○○○○○○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28日駁回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卷查核無訛,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詹駿鴻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