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陳冠均即全晟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營造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所提起訴狀內,核有漏載被告機關代表人之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