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葉金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死亡喪葬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葉金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死亡喪葬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