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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22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葉金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死亡喪葬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死亡喪葬津貼
裁判日期:20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