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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22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金安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彭琇瑩

蔡培蕊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死亡喪葬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1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裁判案由:死亡喪葬津貼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