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再字第1號上 訴 人即再審原告 廖文欽即德豐牧場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被 上 訴人即再審被告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林聰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有關畜牧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103年度簡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之3第1項「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第98條第2項後段「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