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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5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何松輝上列原告因農保喪葬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列所記載之被告代表人姓名、住所,原告應補陳,代表人:羅五湖,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並提出補正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農保喪葬津貼
裁判日期: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