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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5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何松輝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何榮祥上列當事人間農保喪葬津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4年4月8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農保喪葬津貼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