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何松輝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何榮祥上列當事人間農保喪葬津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內容,除有「何松濱所請農保喪葬津貼不予給付」外,並有「依法自102年5月17日起取消何基添先生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因後者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本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又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