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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旺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