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旺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