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李展臺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蔣丙煌上列原告因就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未檢附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例如訴願決定書、處分書)及附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