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續收字第1499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邱豐光代 理 人 林重光相 對 人 BUI THU QUYNH(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I THU QUYNH續予收容。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BUI THU QUYNH因逾期居留,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3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又受收容人涉及司法案件,聲請人於108年5月6日函文告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預計於108年5月15日後依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而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出國,不適宜為替代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執行驅逐出國,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收容處分書、驅逐出國處分書、受收容人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辦理受收容人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108年5月6日移署北北勤字第1088087606號書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245號妨害風化罪案件點名單及長欣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8年5月16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