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收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受收容人 VU THI LAN(武氏藍)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邱豐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收容人VU THI LAN前經收容迄今,願供擔保金及擔保人請求停止收容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另因刑事案件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嗣經內政部移民署自民國108年11月7日起停止收容在案,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108年11月5日函及所附聲請人押票、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經相對人為停止收容之處分在案,其聲請停止收容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