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監簡字第3號原 告 洪怡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代 表 人 黃建裕
一、原告因監獄行刑事件,起訴請求撤銷被告109年9月7日所為違規懲罰處分。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為監獄行刑法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予補繳。
㈡、依原告起訴意旨為不服被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提起撤銷訴訟,於起訴前應先行申訴程序。起訴狀未附具曾行申訴程序之證明,亦未有被告受理申訴及審議之結果,應命補正該等資料供核。
二、如原告尚未行申訴程序,可撤回本件訴訟,併聲請本院將本件起訴狀送由被告進行申訴審議,附予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