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代 表 人 曾安國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陳湘菱余佳典被 告 張榮驗
蕭欣茹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