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 表 人 劉爾榮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被 告 梁榮貴
梁雅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