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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林再添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有關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