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 表 人 劉爾榮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陳俊瑋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賴誌祥被 告 林耕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漏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1人,提出起訴狀(含所附證物)繕本或影本1份,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