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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 表 人 劉爾榮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陳俊瑋訴訟代理人 賴誌祥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高志誠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起訴未提出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日期: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