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陳家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間撤銷執行命令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法定程式上之欠缺。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如欲以由宜蘭監獄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以書面向宜蘭監獄提出申請,毋須再向本院遞狀聲請,以免延誤時程,影響權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