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9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陳家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撤銷執行命令事件,不服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所為110年度署聲議字第127號決定書(下稱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原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然有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等起訴程式欠缺情形,經本院於110年12月27日裁定命應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11年1月

1 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命令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