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彭美誠被 告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林姿妙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動物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裁判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