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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停收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收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小紅代 理 人 吳麒律師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鐘景琨受收容人 林小蘭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收容人偷渡進入臺灣地區,目的為治療子宮肌瘤,手術完畢後本即要回到大陸地區,且其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時,亦以交保方式,其皆準時報到,並無逃逸之虞。其於民國109年11月4日繳清刑事案件罰金後,經木柵專勤隊人員告知11月5日大陸地區有船隻可返回大陸,其立刻前往木柵專勤隊,然專勤隊人員遲至5日方解送,致使該船隻已駛離。其於7月間開刀治療子宮肌瘤,本有追蹤並服藥之需要,皆住於第三人即男友吳東秋之家中,無逃亡或行蹤不明之虞。聲請人為收容人之姊,94年至臺灣,且已領有身分證,亦願提供一定之保證金,以及命聲請人定期至相對人處報告生活動態,限制受收容人住居於聲請人住處及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電話,應可作為收容之替代處分。況聲請人並無「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遂出國」情形,可暫居聲請人處待遣返,為此聲請停止收容等語。

二、經查受收容人因近期無金門協議船期作業,致無法執行強制出境,業據相對人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於110年3月15日依職權作成停止收容併作收容替代處分在案,現非相對人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受收容人,有相對人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110年4月28日移署北宜所字第1108039750號函可參。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裁判案由:停止收容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