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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行執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 表 人 譚芳榮代 理 人 許凱捷

陳信雄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育紘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有下列程序上欠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執行金額新臺幣(下同)97,636元,應徵執行費781元(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項規定參照),應予補繳。

二、聲請狀機關代表人及代理人均未簽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並附補正後繕本。

三、未提出合法執行名義:即合於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之文書

。聲請狀雖附有債務人書立之志願書、保證書、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轉服志願士兵令、廢止原核定起役退伍令,但均不能以之為聲請強制執行之依據。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