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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15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5號原 告 張啟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被告法務部○○○○○○○違規懲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補繳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二、起訴狀當事人欄誤列「蔡永生」為「被訴訟人」;應更正被告為「法務部○○○○○○○」、代表人載現任典獄長姓名,並載明機關地址。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