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曾啟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請求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完全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起訴:
一、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執行案號:111年度道罰執字第00000000號)之104年12月8日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示罰鍰新臺幣(下同)9500元之公法上債權不存在,應以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起訴狀列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核有違誤,應提出更正為正確被告機關的地址及現任代表人(局長)姓名的起訴狀,及含全部證據的繕本一件。
二、本件標旳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第98條第2項規定參照),未據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