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李林澤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所為之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宜監裁字第43-Q02051J79號裁決書所為裁決,併請求返還前者已繳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因前開請求撤銷被告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為裁罰部分,非屬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合併起訴,致本件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裁判。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原告雖已繳300元,尚有不足額1,700元,應予補繳。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