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林新晃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琄訴訟代理人 林儷文
賴穎芝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謝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