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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林武宏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訴訟代理人 何秉澔

賴穎芝林儷文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111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暨正本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欄所載「林新晃」,應更正為「林武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謝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