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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全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相 對 人 林健文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柒仟捌佰零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柒仟捌佰零肆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又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聲請人所屬宜蘭分局(下稱宜蘭分局)查獲民國108年度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營利、利息、機會中獎所得計新臺幣(下同)191,427元及股利、盈餘分開計稅所得計31,954,373元,合計32,145,800元,經宜蘭分局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8,934,613元,並裁處罰鍰3,573,845元,開徵起迄日為111年6月21日至同年月30日。惟相對人至111年7月4日止,滯欠稅捐計12,597,804元,迄今尚未繳納或提供擔保,難期有繳納之可能。又依相對人111年7月1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其尚有具執行實益之財產,均屬流動性高之有價證券,隨時可出售換價,是以相對人108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12,597,804元,如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始移送強制執行或相對人藉提行政訴訟救濟程序延緩稅捐執行,日後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上開金額之稅捐債權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送達證書、裁處書、徵課管理徵銷中介系統徵銷明細檔查詢資料、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為憑,經核尚無不合。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謝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