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 表 人 戴建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宏毅、許明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執行費。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納執行費240元(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項規定參照)。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