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9號原 告 周方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上列原告依監獄行刑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監獄行刑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應向被告所在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茲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