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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黃萬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決定書,惟未據原告附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