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林姿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藍游秀鳳(即游致和之繼承人)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執行費。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4,812元,應繳納執行費1,238元(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項規定參照)。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