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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行執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2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 表 人 譚芳榮代 理 人 陳信雄

陳志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漢祥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執行費及提出完整執行名義,茲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83,598元,應繳納執行費669元(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項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未提出完整執行名義,應補正本件執行名義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供核。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