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戊○○
丙○○庚○○己○○丁○○乙○○辛○○共 同 選任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郭 淑 珍法 官 陳 嘉 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 玉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