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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選任辯護人 許國棟律師

林健智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害墳墓屍體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郭 顏 毓法 官 辜 漢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秀 麗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侵害墳墓屍體罪
裁判日期:200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