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選任辯護人 許國棟律師
林健智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害墳墓屍體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郭 顏 毓法 官 辜 漢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秀 麗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