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財務裁定 九十一年度財菸字第二○號
移送機關 臺灣省甲○○○○宜蘭分局右列原移送機關因查獲未稅洋菸,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一宜局業字第二四八一號移送裁定書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附表所示之私菸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一岸巡總隊十二大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宜蘭縣頭城鎮龜山島龜尾撈獲如附表所示之菸類三萬九千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移請裁定沒入等語。
二、按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定有明文;又主管機關扣押或封存之涉嫌私、劣菸酒及所查獲供產製私菸酒之原料或器具,應移送司法機關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沒收。但所有人不明時,由主管機關依同條規定沒入之,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是所查獲之私菸,視所有人有無不明之情形,由主管機關以司法沒收或行政沒入處置之。
三、查本件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巡防局第一岸巡總隊十二大隊於上開時地查獲如附表所示菸類之事實,有該大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北一二第○八七九號移案表及
查獲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各一紙附卷足參,堪信為真實。又上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係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類,屬菸酒管理法第六條之私菸,本件適用菸酒管理法之結果,並依前開說明,其既無受處分之對象,屬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有人不明之情形,本得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沒入之方式即可,毋庸再向本院聲請沒收,惟上開查獲未稅洋菸既屬菸酒管理法中所規定之私煙,而原移送機關台灣省甲○○○○宜蘭分局既已聲請沒收,經核亦無不合,爰依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財務法庭
法 官 辜 漢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秀 麗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附表:
┌───────────┬────┬────────┬─────────┐│ 品 名 │ 單位 │ 數 量 │ 備 註 │├───────────┼────┼────────┼─────────┤│MILD SEVEN │同上 │五千包 │私菸 │├───────────┼────┼────────┼─────────┤│長壽淡菸 │同上 │三萬四千包 │仿冒品 │├───────────┼────┼────────┴─────────┤│ │同上 │共計三萬九千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