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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阿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辜 漢 忠法 官 郭 顏 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淑 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