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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3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87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發查偵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殿津藏珠佛教文物店」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所有之三眼天珠係「不知名褐色混合物」、四眼天珠具有「玉髓紋路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且玉髓破裂處經過樹脂填充」瑕疵,竟仍分別於民國94年1月27日12時許、94年2月2日17時24分許,在雅虎奇摩(http://tw.bid.yahoo.com/)網頁內,以yamamotowu之代號,刊登該三眼天珠(拍賣編號為:0000000000號)及四眼天珠(拍賣編號為:0000000000號)之拍賣訊息,三眼天珠之商品名稱欄為「殿津藏珠-古老至純三眼西藏老天珠-Dzi-00-0000-00」,起標價為新臺幣(下同)145,000 元,交貨方式載明「(郵寄)賣方付運費,先付款再交貨」,並刊登實物照片5幀,及附註「在臺灣請購真正的西藏老天珠選擇真正專業西藏老天珠及藏密文物20年來唯一堅持不出售新天珠(假天珠)永續經營的優質商家擁有最久的網站誠信是最佳的見證。殿津藏珠藏傳佛教文物中心。請購最放心購後最安心。」字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另四眼天珠之商品名稱欄為:「殿津藏珠-古老大型西藏四眼至純老天珠-Dzi-00-0000-00」,起標價為199,900元,交貨方式載明「(郵寄)賣方付運費,先付款再交貨」,並刊登有實物照片5幀,及附註「在臺灣請購真正的西藏老天珠選擇真正專業西藏老天珠及藏密文物20年來唯一堅持不出售新天珠(假天珠)永續經營的優質商家擁有最久的網站誠信是最佳的見證。殿津藏珠藏傳佛教文物中心。請購最放心購後最安心。」字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稱該2顆天珠乃至純西藏老天珠,致使乙○○於94年2月間某日,因瀏覽該網站見甲○○所刊登上開2顆天珠網頁後,陷於錯誤,認該2顆天珠確為至純西藏老天珠,而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甲○○議價,最後甲○○以2顆天珠200,000元價格允諾販售,乙○○乃要求看實物後付款,甲○○即佯稱均係以郵寄方式交貨,使乙○○未能及時發覺異狀,遂於94年2月15日,匯款200,000元予甲○○,於94年2月16日,甲○○將上開2顆天珠郵寄予乙○○。嗣乙○○查覺該2顆天珠有異,乃於94年3月29日,將該2顆天珠送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始知受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坦承事項及其佐證證據:

1、被告坦承下列事項:(見偵卷第8頁至第12頁、交查卷第8頁至第9頁、本院卷第19頁)⑴被告係位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殿津藏珠佛教文物店」負責人。

⑵被告知悉所持有之三眼天珠係「不知名褐色混合物」、四

眼天珠具有「玉髓紋路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且玉髓破裂處經過樹脂填充」瑕疵。

⑶被告有分別於上開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上刊登前開拍賣訊息,並以上開方式與乙○○完成交易。

2、被告上開坦承事項,有下列證據足以佐證係屬真實:⑴證人乙○○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見交查卷第7頁至第9頁、本院第44頁至第49頁)。

⑵雅虎奇摩網站拍賣天珠資料2份(見偵卷第13頁至第18頁)。

⑶銷貨單1紙(見偵卷第19頁)。

⑷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證書2份(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

(二)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1、被告並無詐欺之意思,僅以網站拍賣所展示圖檔原物為買賣標的物出賣予乙○○,縱有瑕疵,僅屬一般消費行為糾紛。

2、且被告與乙○○交易前,對乙○○詢問事宜,均加以告知,況網站上所公佈2顆天珠圖檔即可清晰看出斑駁與補斷之處,故被告並無刻意隱瞞該2顆天珠有瑕疵之事實。

3、本案不能僅以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結果,即認被告有詐欺之意圖。

(三)本件爭點如下:

1、被告有無施用詐術,致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2、被告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

(四)經查:

1、爭點一:被告有無施用詐術,致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⑴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想買真的天珠,一般

稱至純天珠或稱老天珠。我在網站搜尋,看到被告所刊登「在臺灣請購真正的西藏老天珠選擇真正專業西藏老天珠及藏密文物20年來唯一堅持不出售新天珠(假天珠)永續經營的優質商家擁有最久的網站誠信是最佳的見證。殿津藏珠藏傳佛教文物中心。請購最放心購後最安心。」等廣告內容。我在過年前發電子郵件給被告要購買該三眼及四眼天珠,過完年被告主動告訴我願意以200,000元價格賣給我。被告沒有向我解釋天珠的品質,我也沒有詢問被告,因為網站上已經有訴求如廣告上之標語,我想應該不會以商譽來做賭注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佐以被告確分別於上開時間,在上開雅虎奇摩網站上,刊登前開三眼天珠、四眼天珠之拍賣訊息,此有雅虎奇摩網站拍賣天珠資料2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頁至第18頁)。足見證人乙○○係因被告在上開網站所刊登之商品名稱及附註,致陷於錯誤,認該2顆天珠係屬至純西藏老天珠,而起意購買。

⑵且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以前沒有買過天珠,

對天珠沒有研究。被告提供天珠在網站上的圖片,我有看過,但對於有損傷的部分,從網路上根本沒有辦法看清楚,我有看到痕跡,但沒有辦法判斷是修補或是銜接的,我購買收到的天珠與被告網路上展示的照片相同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8頁)。佐以被告所提供之古老三眼西藏老天珠、至純西藏四眼單眼老天珠照片4幀(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4頁),觀之該照片雖有褐色、白色等深淺顏色及不明痕跡,然實物透過不同之拍照技巧,不論大小、色澤等均會有所差異,一般人實難單以照片辨識該2顆天珠之真偽及瑕疵至明。被告仍辯稱:乙○○可從照片清楚知悉天珠有瑕疵等語,自不足採。

⑶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收到天珠時很高興,

拿去跟同事分享喜悅,同事就說天珠有一層保護膜,我才覺得有瑕疵,就送到珠寶協會去鑑定,結果三眼天珠不是真天珠,是不知名混合物,四眼天珠有瑕疵,當然不是我想要的天珠。而若天珠僅是表面有缺角或損傷、斑駁,以古董角度,因年代久遠,應該可以被接受,但本件四眼天珠有斷裂,經過人工接合,與自然的磨損不同,而且當初被告也沒有告知我上述情形。後來我就透過電子郵件與被告溝通想退貨,但被告不願意退還貨款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7頁)。佐以上開2顆天珠經中華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結果:⑴三眼天珠部分:為不知名混合物件,其表面並有膠合物脫落現象,寶石種類為不知名褐色混合物;⑵四眼天珠部分:玉髓紋路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玉髓破裂處經過樹脂填充,寶石種類為天然褐色玉髓,此有該所94年3月29日Z000000000、Z000000000號鑑定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顯見該三眼天珠確係不知名褐色混合物,而四眼天珠則具上開瑕疵。且被告於警詢中亦供承:天珠有補斷痕跡,我沒有告訴乙○○等語(見偵卷第11頁);於偵查中供承:鑑定結果這2 顆天珠為混合物件,並且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之情形,我出賣給乙○○時就知道,我沒有告訴乙○○等語(見交查卷第9頁);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就材質鑑定報告是沒有錯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可證被告於乙○○洽購時,確實未告知其三眼天珠係「不知名褐色混合物」、四眼天珠具有「玉髓紋路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且玉髓破裂處經過樹脂填充」瑕疵,而乙○○若於購買前既已知悉上情,即不會向被告購買該2顆天珠甚明。

⑷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因為我住在台北,沒有

時間可以過去宜蘭,所以請店家到台北完成買賣,要求看實物,但被告說連賣到國外也沒有如此,都是用寄的,如果我沒有辦法接受,可以再考慮看看,我想店家都如此說了,我想可以相信,所以透過匯款和郵寄的方式來完成購買的手續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並有銷貨單1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9頁)。可證於乙○○要求看實物始付款時,被告即佯稱均係以郵寄方式交貨,使乙○○因此未能於付款前鑑驗該2顆天珠,查覺異狀,遂不疑有他,而於94年2月15日,匯款200,000元予被告。

⑸至於被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文物2份,其內容固載明「有

老修補」字樣(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0頁),惟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沒有看到被告網站上有文字敘述該2顆天珠是有老修補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2頁)。且該網頁資料核與上開雅虎奇摩網站所載拍賣訊息不同,復無記載拍賣價格,顯非被告於94年1月27日12時許、94年2月2日17時24分許,在上開雅虎奇摩網站刊登內容,故尚難以此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2、被告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⑴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經營殿津藏珠佛教文物店有5年之

久,如果以完整度較佳,該三眼天珠約價值500,000元,四眼天珠價值約700,000元。我賣給乙○○之2顆天珠,也是我向人購買的,向何人購買及價格我忘記了(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於偵查中供稱:這2顆天珠是我在台北向「林深湖」買的,住址我再呈報,進價部分我不願意回答,我就天珠沒有做過檢驗,買賣時沒有檢附證明書及交易證明,我從事天珠買賣有10年至20年了等語(見交查卷第8頁);於本院審理中供稱:這2顆天珠是我在台北市○○路,向「林森虎」買的,價錢是商業機密我不回答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而被告既經營天珠買賣多年,且依其所述該2顆天珠價值頗高,被告竟對購買該天珠之真正來源及價格,無法為明確、具體之供述,且於購買時復未加以鑑別真假及瑕疵,此實與常情相悖。

⑵且承前述,被告既明知上開三眼天珠係「不知名褐色混合

物」、四眼天珠具有「玉髓紋路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且玉髓破裂處經過樹脂填充」瑕疵,竟仍在雅虎奇摩網站上刊登前開拍賣訊息,佯稱該2顆天珠乃確為至純西藏老天珠,又於乙○○要求看實物後付款,佯稱均以郵寄方式交貨,使乙○○無法及時查覺異狀,而匯款200,000元予被告。足徵被告係以不詳方式取得該2顆天珠後,施用上開詐術,致使乙○○陷於錯誤,而高價賣出該2顆天珠牟取暴利,故被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被告仍以前詞辯稱沒有詐欺之意圖等語,顯然不足採信。

3、綜上證據,足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事證明確。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惟其竟以不知名褐色混合物及有瑕疵之天珠,高價出賣告訴人牟取暴利,且於告訴人查覺實情後,仍堅不退還貨款予告訴人,復於犯罪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林楨森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蒼仁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