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5
六組被 告 丙○○ 32歲
49被 告 丁○○ 男 2
七組被 告 乙○○ 男 5
七組被 告 戊○○ 男 3
六組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丁○○、乙○○、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林楨森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玉惠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