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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5

六組被 告 丙○○ 32歲

49被 告 丁○○ 男 2

七組被 告 乙○○ 男 5

七組被 告 戊○○ 男 3

六組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丁○○、乙○○、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林楨森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玉惠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5-06-08